大连市体育局 赛事信息 自行车竞赛规则(1)
自行车项目竞赛规则
章程 CONSTITUTION
(2000年1月1日修订)
第一章 性质--宗旨
第一条
1、国际自行车联盟(简称国际自盟Union Cycling International,英文简称UCI)是各国国家自行车协会的联合组织。
2、国际自盟是一个非盈利性、非政府性的国际组织,是遵照瑞士民事法典第60条的规定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3、国际自盟总部设在瑞士,具体地点由管理委员会确定。只有国际自盟代表大会才有权决定将其总部迁移到其他国家。
第二条
国际自盟的宗旨是:
a)对世界范围内的各种形式的自行车运动进行指导,开发,管理,调控,制约;
b)推动自行车运动在世界各国及在各级水平的发展;
c)组织各项自行车世界锦标赛。自行车各项世界锦标赛为国际自盟独家所有
d)促进自行车世界所有成员之间的友好关系
e)倡导体育道德和公平竞争的精神;
f)代表自行车运动并保护其在国际奥委会以及所有的国家机构及国际机构中的利益;
g)与国际奥委会合作,特别是在自行车运动员参加奥运会比赛中的合作。
第三条
国际自盟将遵循下列原则开展活动:
a)平等对待国际自盟的所有成员、运动员、会员和官员,不得有种族、政治、宗教岐视或其他方面的歧视;
b)不干涉各国协会的内部事务;
c)遵守奥林匹克宪章及所有有关奥运会自行车比赛的参赛规定;
d)不以盈利为目的,所有财政收入只能用于现行章程中阐述的目的。国际自盟的任何成员无权擅自挪用。
第二章 成员
第四条
国际自盟的成员,是经国际自盟代表大会批准并接纳的代表着本国自行车运动整体的国家级协会。
第五条
1、国际自盟的成员以下将被称为“协会”;
2、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协会被接受加入国际自盟;
3、关于本条第2款的规定,在国际自盟管理委员会的推荐下,根据代表大会届时的规定,代表大会可以以特例和临时的形式接受一国多协会的入会申请,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六条
1、国际自盟的所有成员,应遵守国际自盟章程和各项规则以及所有根据章程与规则做出的决定。同样的,他们须保证本国协会相关人员遵守国际自盟的章程、各项规则和决定;
2、各国协会的规则中须编入国际自盟的规则;
3、各国协会的章程和规则不得与国际自盟的相关章程和规则相对立。如有分歧,以国际自盟的章程和规则为准。各国协会的章程和规则中应阐明如他们的有关规定与国际自盟的章程和规则有分岐,只能实施国际自盟的相关规定;
4、本文上述各条款必须与各协会国家的现行强制性法规条文相符合。
第七条
1、加入国际自盟的申请由申请协会的法人代表签字后交到国际自盟总部;
2、申请加入国际自盟,需提交下列材料:
a)一份申请方的郑重声明:在成为会员之后,将接受并遵守国际自盟章程和规则,并根据国际自盟的章程和规则调整本国协会的章程和规则;
b)本国协会的章程和所有规则;
c)一份详尽的关于本国自行车运动的结构与各项活动的报告;
d)申请协会目前已加入的国际组织或团体的名单;
e)本国协会管理委员会或同等权力机构的组成情况;
f)官方联系地址;
g)在往来信件中签名的人的身份。
3、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及附件,需用法文或英文书写,否则不予受理。
4、如果本条第2款所列b、d、e、f和g的情况发生变动,有关协会必须及时通知国际自盟。
第八条
入会申请由管理委员会审议。在提交代表大会讨论之前,管理委员会可以向申请协会索取补充材料,可以要求申请协会更改其机构或规则以符合国际自盟的原则与规则。
第九条
1、如果入会申请在完全并符合要求,管理委员会将通报申请协会,并将投票列入下一届代表大会的议事日程。如果下届代表大会的召开至该协会被认可候选资格的时间不足两个月,则列入再下一次的代表大会。
2、遇到后一种情况,在等待代表大会投票期间,管理委员会有权批准临时入会。但临时入会的协会不得参予国际自盟的社团活动,而只能在符合有关的规定的条件下参加体育活动。
第十条
1、在对议事日程的其他内容进行表决以前,代表大会先要对接纳新会员进行表决。对取消一个协会的会员资格进行最终表决的情况例外。
2、申请入会的协会可以在代表大会上做自我介绍。其代表在各国代表就其入会问题进行审议和表决期间须回避。
3、如果入会申请被批准,新会员代表有权立刻参加代表大会的各项活动。
第十一条
1、国际自盟的各国会员彼此承认,是会员国国内管理自行车运动的唯一机构。
2、各会员国须认可并实施其他协会的决定。否则,管理委员会可应任何当事者的要求,做出决定,规定根据某一国家协会规则做出的决定只能在该协会所在国内有效。
3、每个国家协会都应尽力协助其他国家协会派出的选手参加在其领土内举办的国际自行车比赛。
4、除非事行得到管理委员会允许,各会员国及其所属组织只能参加由国际自盟某会员国、国际自盟或洲联合会组织的自行车比赛。此外,不可以参加由一个被暂停会员资格的协会举办的比赛,本章程第十八条第2款的情况除外。
第十二条
如一个协会加入了一个与国际自盟有竞争的联盟或协会,或是一个被管理委员会或代表大会公开宣布的与国际自盟有竞争的组织,如果在管理委员会对其发出通知之月内不退出这类组织,将被取消在国际自盟中的一切权利。
第十三条
1、任何协会如果违反了国际自盟的章程或规则的规定,将根据管理委员会的决定罚款300至10,000瑞士法郎。管理委员会亦可将此权下放。
2、对违规情节严重或时间持久的协会,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每个会员协会需按年度交纳会费,其金额由代表大会根据管理委员会的建议确定。
第十五条
第一次会费自被代表大会接纳为会员的当年算起。
不过,申请入会的协会可以要求在其会员资格自被代表大会接纳之后的下一年1月1日起有效。如遇这种情况,第十条第3款无效。
第十六条
1、除管理委员会作出了特殊规定外,一般情况下,由各洲联合会代表国际自盟向本洲各协会征收会费。
2、各洲联合会应在每年的6月30日之前向将本洲各协会所交会费的三分之一上交国际自盟,否则,代表大会将不接受该洲的表决代表,这些表决代表根据第三十六条所拥有的表决权将转给那些合法的、交了会费的并出席了代表大会的协会,但一个协会不得超过一票。如果有资格获得这些表决权的协会数目超过了该洲联合会根据第三十六条规定所拥有的表决权数目,其投票结果将按比例消减。在这种情况下,计算结果中的小数点以后的部分不计算在内。
3、各洲级协会上交国际自盟后的会费余额,留做本洲协会的运转经费。
第十七条
对不交纳会费的国家协会,管理委员会将根据洲联合会的要求,在下一次代表大会的议事日程中列入暂停不履行交纳会费义务的国家协会会员资格一事。
第十八条
1、暂停会员资格的处罚内容主要有:
a)不得参加国际自盟的代表大会;
b)不接受该协会的成员的选举提名;
c)暂停该协会会员在国际自盟的各个委员会中的职务;
d)在国际比赛日程表中取消或不予注册该协会举办的比赛;
e)拒绝该协会的运动员参加世界锦标赛和国际赛事;
f)拒绝或撤消该协会举办世界锦标赛的资格。
2、但是,为了保护第三者的利益,执委会有权决定,在特定情况下或在某段时期内,不实施上述某些处罚措施。
第十九条
1、对发生下列情况的协会,不允许参加代表大会:
a)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处于被暂停会员资格状态;
b)在本国国内失去了国家级自行车运动协会的实际性质;
c)败坏了自行车运动的国际声誉。
2、开除一个协会的决定,需获得三分之二的赞同票,才能生效。
3、代表大会在对议事日程的其他问题进行表决之前,先就开除决定进行表决。
第二十条
在决定做出之前应事先通知所涉及的协会。
第二十一条
要求退出国际自盟的协会,需将退会申请用带回执的挂号信寄至国际自盟总部。
第二十二条
1、任何情况下,一个协会都无权要求退还会费。
2、各国协会不得对因国际自盟的决策机构做出的决定造成的损害进行索赔,除非是滥用法规或严重错误。
第三章 洲际联合会
第二十三条
1、位于同一个洲的各国协会组成一个洲际联合会,作为国际自盟的一个行政组织,是国际自盟的组成部分。
2、国际自盟一共有五个洲际联合会:
- 非洲
- 美洲
- 亚洲
- 欧洲
- 大洋洲
3、各协会依其所在国家首都的地理位置划分其归属的洲级协会。只有代表大会可以应相关协会和涉及到的各个洲联合会的共同要求做出例外的决定,且必须为绝对多数票通过。
第二十四条
1、洲际联合会须促进本洲自行车运动的发展,并向国际自盟通报本洲有关自行车运动的特殊问题。
2、洲际联合会需向国际自盟管理委员会提交在本洲组织的洲级水平比赛的议案,主要应提供下列内容:
a)本洲自行车竞赛日程表;
b)对裁判员和技术人员的组织情况及培训计划;
c)洲级锦标赛或地区运动会的组织情况。
3、各洲级协会还要制定关于组织洲级自行车运动的规则。
第二十五条
1、各洲际联合会都应设立行政机构,以保证顺利执行各自的任务,组织本洲各国协会参与国际自盟的活动。
2、为此,各洲际联合会应设立秘书处,并制定出与国际自盟的章程和规则相一致的、严谨的关于内部秩序的章程。章程主要应包含下列内容:
a)至少每四年召开一次有本洲各国协会参加的全体代表大会;
b)四年一度的代表大会要民主选举出一个执行委员会和一位主席;
c)对参加国际自盟代表大会的投票代表的选派方式根据本章程第三十六条规定执行。
3、主席和执行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应在国际自盟选举管理委员会之年4月1日以前的7个月内进行。在本章程第五十三条第2款的情况下,洲际联合会可同时选出一名洲级代表,在国际自盟的管理委员会中暂代本洲联合会主席的席位。在竞选周内,洲级联合会应向国际自盟通报本洲协会主席和洲级代表的身分。
4、国际自盟的管理委员会可以为各洲际联合会建立一个标准规则。
第二十六条
如果洲际联合会的规则或决定与国际自盟的章程和规则相对立,国际自盟的管理委员会可用行政命令的方式,或根据某一个协会的要求,废除其规则和决定。
第四章 代表大会
第二十七条
代表大会是国际自盟各国成员的全体大会,是国际自盟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二十八条
1、法定的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2、管理委员会有权召集特别代表大会。但需至少五分之一的协会联名向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要求,并说明目的和议事日程。管理委员会在收到这些书面材料后的两个月之内召开特别代表大会。
3、每届代表大会的时间和地点均由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二十九条
1、代表大会具有以下权力与职责:
a)修改章程,解散协会;
b)迁移国际自盟总部;
c)在不违反第四十六条d款规定的条件下,对各国协会行使接纳、开除及暂停会员资格的权力;
d)根据管理委员会的建议,确定每年的会费金额;
e)选举国际自盟主席和管理委员会的另外九名委员;
f)撤销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职务;
g)根据管理委员会的建议,任命或撤销国际自盟的司库;
h)根据管理委员会的建议,任命仲裁委员会;
i)审批仲裁委员会关于诉讼程序的各项规则。
2、此外,每年的代表大会应对下列问题进行讨论:
a)管理委员会关于管理工作的报告;
b)司库的财政报告;
c)上一年的财政决算报告;
d)下一年的财政预算报告。
第三十条
1、关于召开代表大会的通知,最迟要在会议召开60天之前发到各国协会,并给各洲际联合会发一份复印件。该通知中要写明大会召开的日期、具体时间、地点和议事日程。必要时,需同时发出关于章程修改的提案全文及主席和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名单。
2、召开法定代表大会,除上述文件之外,同时还应发出的附件有:
a)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b)财政决算和预算报告;
c)司库的工作报告。
第三十一条
1、代表大会的议事日程由管理委员会确定。
2、如某协会准备在大会议程中加入一个或多个议案,或准备向管理委员会质询,则最迟要在代表大会召开的90天之前将提案或质询文件草案用法文或英文书写好,寄至国际自盟总部。
3、除关系到章程的修改问题,任何在大会议事日程中没有的问题,如果有15个以上协会联名提出,就可以将其列入大会日程,在大会中讨论并表决。
4、除上述情况外,其他任何议事日程之外的问题,大会均不予讨论或表决。
第三十二条
1、每一个国际自盟成员和申请加入国际自盟的协会(如果申请已列入大会的议事日程),最多可以派三名代表出席会议。
2、代表必须年满18岁,身为所代表协会的会员,并由该协会委派出席会议。
3、国际自盟的工作人员不可以被委派为代表出席代表大会。
4、申请入会的协会需在代表大会召开前15天,把其代表团的准确名单寄至国际自盟总部,注明团长和候补者的姓名。
5、在代表大会开幕时,各代表团成员的身份由行政主任或其助手登记。登记之后,在代表大会期间不得替换。
第三十三条
除非特别规定,代表大会为公开的。
第三十四条
1、国际自盟主席宣布开幕并主持代表大会。他负责通报大会的议事日程,主持讨论和表决。
2、主席可以请管理委员会的委员或请行政主任协助。
第三十五条
1、在对议事日程所列的问题进行投票之前,各协会代表团的成员可以对大会致词和就即将表决的问题自由发表看法。
2、为了代表大会的顺利进行,主席有权对发言者作时间限制,把每个代表团的发言人数限制为一人。
3、除非代表大会另有决定,一般情况下,主席有权停止争论。
第三十六条
1、在不违反本章程第十六条第2款规定的条件下,各协会的表决权通过有表决权的42个代表来实现,这些代表人选在每个洲际联合会内选定。每个代表都必须是本洲联合会中一个国家协会的成员。
2、国际自盟共有42个有表决权的代表,他们分属于下列各洲级协会:
非洲: 7名代表;
美洲: 9名代表;
亚洲: 9名代表;
欧洲: 14名代表;
大洋洲: 3名代表。
3、每个有表决权的代表只有一票。
第三十七条
1、在代表大会开幕之前,有选举权的代表应向主席报告身份。
2、一名有选举权的代表不能作为另一名有选举权的代表的受委托人。
3、在国际自盟或洲际联合会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具有选举权的代表。
第三十八条
1、凡未获得绝对多数票的提案,均不予以考虑。得票数相等,也不予以考虑。
2、如果投票时候选议案超过两个,而其中任何一个都未获绝对多数,便取第一轮中获票数最多的两个,进行第二轮投票表决。
3、涉及以下问题的提案须获得三分之二的选票,才能通过:
a)驱逐某会员;
b)解散国际自盟;
c)修改章程。
但是,如果修改本章程的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的第1款,必须获得四分之三以上的选票。
4、弃权票和空白票做无效票处理。
第三十九条
1、在选举时,每个有选举权的代表必须有多少席位,选多少人。其他的选票做无效票处理。
获选票最多者当选。如果获得最后一个席位的得票数相等,则对票数相等者进行重新投票,取第二轮获票数最多者。这种情况,只能选出一名候选人,否则为无效票。
2、如果只有一个空缺,获得绝对多数票者当选。如有必要,可以对在第一轮获票数最多的两名候选人进行第二轮投票。
3、如果一个席位只有一名候选人;或者是应选人数与席位数相等,则不再进行投票。
第四十条
1、选举采用举手表决的形式;如有一名有选举权的代表提出要求,也可以唱名表决。
2、在涉及下列问题时,可以进行无记名投票:
a)接纳、暂停会员资格或驱逐某会员国;
b)选举或撤销主席和管理委员会委员;
c)任命仲裁委员会成员;
d)7名以上有选举权的代表联名提出要求。
第四十一条
1、对大会议事日程的文件提出的任何修改意见,都必须以书面形式,最迟在大会开幕前30 天寄至国际自盟总部。
修改后的文件最迟要在大会开幕前发给与会代表。
2、首先从最后一项修正案开始进行投票,然后再对已经修改过的提案进行投票。
第四十二条
代表大会可以作出决定,把一项提案交给由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小组委员会,该委员会须对此做出相应的报告。
这项提案将被列入下届常规代表大会的议事日程。
第四十三条
1、国际自盟的每一届代表大会都要做会议纪要。
2、由行政总监或由国际自盟主席指定的人员在大会期间做会议纪要。
3、由记录人员自选,或用法文或用英文作会议纪要。
4、会议纪要将根据需要,译成法文或英文后寄给各协会和各洲级协会。
第四十四条
除了代表大会另外做出决定,正常情况下,代表大会的决定都要立即实施。
第五章 管理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1、国际自盟由代表大会授权的管理委员会领导。
2、在管理国际自盟和制定自行车比赛规则方面,管理委员会拥有最广泛的权力。本章程所有未明确归属到专门机构的各方面问题,管理委员会均有权作出决定。
第四十六条
1、在不违反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条件下,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权如下:
a)确定代表大会的地点和日期;
b)召集代表大会并确保其组织工作的顺利运转;
c)实施代表大会的各项决定;
d)在严重和紧急的情况下,在下届代表大会才能批准之前,宣布暂停某协会会员资格;
e)向大会推荐仲裁委员会成员和司库;
f)向大会建议每年的会费金额;
g)确定每年的财政预决算,提交大会审议;
h)根据执行委员会的建议,任命国际自盟的司库和行政总监;
i)决定三方签署的合同;
j)录用工作人员;
k)建立内部秩序条例;
l)制定反兴奋剂检查规则及其他所有涉及自行车运动发展的有关规则;
m)(中止)
n)(中止)
o)成立为国际自盟工作运转所必须的各个委员会,并任命这些委员会的委员;
p)确定世界锦标赛的地点及授予主办权;
q)任命国际裁判;
r)为世界锦标赛和奥运会选定国际裁判。
2、管理委员会确定参加各类自行车比赛的资格条件,并可根据审核结果和会费或专利使用权费用的交纳情况,核发比赛许可证。
3、对违反国际自盟的规则和决定的行为,根据管理委员会制定的规则和程序进行处罚。
处罚的等级有以下几种:
a)警告;
b)严重警告;
c)罚款;
d)暂停会员资格;
e)取消会员资格;
f)停止参加一次或多次已确定的比赛;
g)取消比赛资格;
h)降低名次;
i)罚时间或罚分;
j)取消奖金。
4、 对国际自盟规则的实施和解释方面的疑难问题,由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紧急情况下,由国际自盟主席或其代理人负责解释。但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的上诉问题除外。
管理委员会也可以将此方面权限下放。
第四十七条
1、管理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为:国际自盟主席,由代表大会选举出的另外9名代表和5个洲级协会的主席。
被选出的10名委员,至少要有7名出自欧洲国家的协会。
2、 除上述条件下产生的委员之外,还可以最多增加2名增补委员。
第四十八条
1、如果不是连任,国际自盟主席及其他9名通过选举产生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在同一届代表大会中选举出来的。主席的选举应遵守本章程第三十九条第2款规定,其后,应立即选举出其他9名管理委员会委员。根据第三十九条第1款,选出的9名委员会委员中,至少要有7名来自欧洲国家的协会,必要时,可以包括主席在内。如果需要,本规则三十九条第3款生效。
2、管理委员会和主席自其当选的代表大会闭会后立即任职,其在职期直到新的管理委员会选出来的那届代表大会闭幕后为止。
3、管理委员会任期四年,即将离任的委员可以再次参选。
第四十九条
1、国际自盟的主席同时兼任管理委员会的主席。
2、管理委员会在其成员中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出三名副主席:
第五十条
1、管理委员会根据第四十七条第1款组成之后,可以根据专业特长和能力,最多挑选2名增补者出任管理委员会委员。
2、除非自动提出辞职或被代表大会或是管理委员会撤职,正常情况下,增补委员的任期与管理委员会相同。
第五十一条
1、主席候选人由其本国协会推荐。
管理委员会另外9名委员的候选人,由各自所在洲的洲际联合会推荐。
2、候选人须用法文或英文将申请材料在大会开幕前90天交到国际自盟总部。否则,不予受理。
3、如果申请人数不够,可以在代表大会期间受理新的申请。在这种情况下,选举只针对新的候选人进行,而根据本段第一条和第二条产生的候选人将自动当选。
第五十二条
管理委员会中的任何成员不得同时与国际自盟、某国协会或洲际联合会有雇佣或服务合同。
第五十三条
1、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可因辞职、逝世或被代表大会撤职而终止;遇这类情况,管理委员会可保持原状态继续运转。继任者的选举将于下一届代表大会中进行。
洲际联合会主席在管理委员会中的职务,也将因本洲联合会换届选举而终止。
2、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还将在该委员满74周岁之日后的下一次代表大会召开之日结束。
在此届代表大会上,将选出继任者。
3、 在下列情况下,一名洲际联合会主席在管理委员会中的席位可以由一名经本洲联合会专门选举出的代表替代:
a)当主席在就任之前放弃了他在管理委员会的职务时;
b)当主席当选为国际自盟的主席时;
c)当主席辞去或被撤掉在国际自盟管理委员会中职务,但还留任本洲协会的主席时。
在新的洲协会主席选出来之后,由新主席替换下洲联合会代表在国际自盟管理委员会中的职务。
4、如果管理委员会只剩下6名委员或者更少的人时,应在短期内举行选举,填补空缺。必要时,可以为此召开代表大会特别会议。
5、辞职要求提出后,至少要有90天的时间供管理委员会做出相反的决定,或在上述期限内召开的代表大会做出相反的决定。
6、如果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不再属于他的本国协会成员,管理委员会将根据其国家协会的要求,决定是否将撤销该委员的投票表决问题列入下届代表大会的议事日程。
7、填补空缺的接任者完成前任未完成的任期。
第五十四条
1、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要召开两次会议,其中一次须在常规代表大会召开之前夜举行,地点就设在代表大会的举办地。
2、管理委员会的会议还可以在主席的要求下,或者在5名以上委员联名要求下召开。但每次会议都应是必要的。在这种情况下,会议的举办地点由主席选择。但是,这种会议应尽可能选在某一次国际自行车比赛期间举行。
3、在紧急情况下,主席可以请管理委员会的委员通讯表决。所作出的决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通过,才能有效。
第五十五条
1、为了有效地审议议题,根据第四十七条第1款组成的管理委员会,应有绝大部分委员参加会议。任何情况下,管理委员会的委员不得请人代替。
2、管理委员会的增补委员,只有讨论的权利。
3、管理委员会的委员在以下事务中无权投票:即该事务与其国家协会或其任职的协会的权益有直接关系。
必要时,应对上述议案进行单独投票表决,上述委员不得参加投票。
4、管理委员会的任何委员在会议议题关系到其直接利益或个人利益时,在会议开始审议之前,应退出会场。在管理委员会讨论一个涉及某国协会的有争议的问题时,该协会在管理委员会的委员应该退场。
5、赞成票与反对票同数时,主席的或其代理人的一票为决定性一票。
(2003年10月9日修订)
第五十六条
1、管理委员会可将其权限内的事务分配给委员们执行,他们可以由管理委员会领导的小组委员会来协助完成。
2、被委以专门任务的委员要为所负责的事务做年度预算。该预算由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列入国际自盟的总预算,并提交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七条
在召开常规代表大会期间,管理委员会向大会汇报管理工作情况。因此,管理委员会需提交工作报告,由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章 执行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
1、国际自盟的日常及紧急事物,由执行委员会负责处理。执行委员会由一名主席、三名副主席组成。
2、如果赞成票与反对票数相等,主席的一票为决定性一票。
(2000年1月1日修订)
3、执行委员会的委员在以下事务中无权投票:即该事务与其国家协会或其任职的协会的权益有直接关系。
必要时,应对上述议案进行单独投票表决,上述委员不得参加投票。
(2003年10月9日修订)
第五十九条
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主席可以独自作主。但在下次开会时,他应该把自己的决定通知执行委员会。
第六十条
执行委员会负责推荐国际自盟的行政主任和财务司库的人选。
第七章 主席
第六十一条
1、国际自盟主席主持国际自盟的代表大会、管理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会议。
2、主席可以在他的职权范围内,指定任何在自行车界任职的人以国际自盟官方代表的身份执行特殊任务。
第六十二条
如果出现不遵守国际自盟章程或规则的情况,主席有权质询相关人员或机构。
第六十三条
1、国际自盟的主席不可以同时在洲际联合会或国家协会中任职。被当选为国际自盟主席的人员必须辞去其在上述机构中的职务。如果国际自盟主席接受上述职务,或姓名做为该职务的候选人出现,则其国际自盟主席的职位将被解除。
2、如果一个洲级联合会的代表被选为国际自盟主席,他在管理委员会中的职位应保留给其洲级联合会,由其洲际联合会选出新的人选来接替完成他的任期。
3、如果主席缺席或有其他不便,则由自1993年1月1日起计算,任职时间最长的副主席代理。任职时间相同的情况下,由年龄最大的副主席代理。
4、如果主席逝世、辞职或被撤职,按上述第3段的规定由副主席行使主席的权力,直至下届代表大会的召开。代表大会选出新主席完成前任主席未完成的任期。当主席年满74岁时,将执行条款第53.2条。
第八章 对外身分
第六十四条
国际自盟主席在各种场合下都代表国际自盟。 包括在法律诉讼中,不论是作被告还是作原告。
第六十五条
国际自盟对外的合同,以国际自盟主席和司库同时签字,或主席和一名副主席共同签字为有效。
第六十六至六十八条
(废止)
第九章 小组委员会
第六十九条
1、根据国际自盟的运转需要,由管理委员会设立几个小组委员会,并确定各小组委员会的工作范围和职能,任命小组委员会的委员。
2、小组委员会委员的任期在其辞职,去世或被管理委员会解职以后结束。此外,还可在某委员满74岁以后举行的第一次管理委员会会议当天结束。
第十章 行政部
第七十条
1、国际自盟的行政部由主席领导,行政主任协助管理。
2、行政主任在合同制的基础上,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执行委员会的推荐来任命。
3、行政主任负责整理代表大会、管理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的会议纪要。他掌管最新的章程和规则,并保证其出版和发行工作。
4、行政部兼任国际自盟的总秘书处和仲裁委员会的秘书处,还负责日常的会计出纳事务及付款事务。
5、行政部设在瑞士,具体地点由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十一章 司库
第七十一条
1、管理委员会根据执行委员会的建议,以合同制任命一名司库。这名司库需受过财会税务方面的教育,并有一定的专业经验。
2、司库在国际自盟主席的监督与协助下履行他的职责。国际自盟的行政部协助他的工作。
3、司库起草国际自盟每年的预算和决算。他负责对国际自盟签署的各种合同在财务税务方面把关,并在这方面提供参考意见。
他负责控制收入和支出。由管理委员会向其授予财政权力。
第七十二条
1、国际自盟财政年度的计算方法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2、国际自盟的收入主要来自各协会的会费、参赛注册证持有者上交的手续费、赞助及因体育活动引发的专利权使用费。
3、国际自盟在所有文件资料中提到的款项均以瑞士法郎表达。
4、对于那些为完成国际自盟交给的任务而消耗了大量时间的人,司库有权在代表大会认可的预算内,根据客观标准给予薪金。
5、管理委员会和各小组委员会的委员们为履行职责所造成的旅费和食宿费,由国际自盟支付。
第十二章 财务控制
第七十三条
1、代表大会根据管理委员会的推荐任命一名公共审计员,其任期为四年。只有代表大会才有权终止他的任期。代表大会同时还要审议批准国际自盟与司库之间的合同。
2、在管理委员会产生两年之后,任命审计员。
3、审计员应为设在瑞士的独立公司中的一名审计师。
4、审计员负责国际自盟的审计工作,并整理出有关报告,提交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三章 仲裁委员会
第七十四条
1、仲裁委员会由三人组成:一名主席、两名监查员。
2、代表大会根据管理委员会的推荐,任命主席和第一、第二监查员。
第七十五条
1、主席和两名监查员需具有法律专业的大学学历。
2、仲裁委员会的成员需通晓法文或英文。
3、仲裁委员会的成员不得在国际自盟或某洲级协会中担任任何职务,也不能在国际自盟代表大会或洲级协会会议中,出任任何代表团的成员。
第七十六条
1、仲裁委员会的成员任期为四年,不得被罢免。只有主动辞职或逝世才停止行使职权。
2、仲裁委员会的成员在管理委员会产生两年之后,由代表大会任命。
3、在仲裁委员会空缺的情况下,如有必要,管理委员会可做出临时任命,然后在下一届代表大会上批准。
第七十七条
1、仲裁委员会在以下事务中有审理权:
a)根据国际自盟规则,对国际自盟各机构和各协会在行政、运动及纪律等方面的决定提出的上诉;
b)国际自盟各机构之间的争端,包括各洲级联合会之间和各国家协会之间的争端;
c)在其他情况下,协议各方之间的争端。
2、国际自盟和各协会应避免将第七十七条第一款(b)中所提到的争端上诉到国家法庭上或权力机构,而把所有争端提交到仲裁委员会,由仲裁委员会做最后裁定。
第七十八条
1、管理委员会要在下列几方面作出规定:
a)仲裁委员会的职能;
b)尊重辩护权的诉讼程序;
c)仲裁委员会成员的手续费和工时费;
d)使判决暂停执行或不执行的上诉;
e)对仲裁委员会的决定的执行。
2、上述规定及其修改只有在代表大会通过之后才能生效。
第十四章 官方语言
第七十九条
国际自盟的官方语言是法语和英语。
第八十条
1、章程、规则和会议纪要以及所有上交给代表大会的文件,都须用法文或英文书写。
2、对法文和英文文本的解释有分歧时,以法文文本为准。
第八十一条
1、所有寄至国际自盟的文件都必须用法文或英文书写。
2、在代表大会上或国际自盟各机构的会议上,应使用法语和英语。
3、在代表大会期间设有法语和英语的同声传译。
第十五章 象征和标志
第八十二条
1、国际自盟的旗帜是中心印有“U.C.I.”字样的白旗,并且带有水平的彩色线条,自高至下的顺序为:蓝-红-黑-黄-绿。
2、国际自盟在各国相应机构中提交与注册的徵标均应与UCI的标识完全一致。。
3、国际自盟的旗帜、在旗帜上颜色的排列和标志的使用权及制作权、“国际自盟”的名称及其字母缩写字样:“U.C.I.”,均归国际自盟所有,未经允许,不得随意使用。
第八十三条
代表大会可以向任何在国际自盟中任过职的人授予荣誉称号。
第八十四条
管理委员会可以设立并颁发荣誉称号。
第十六章 主管法庭
第八十五条
1、由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国际自盟规则,特别是药检规则,可以做为向洛桑的体育仲裁法庭提出诉讼的依据。
2、为了不损害法定及特殊条款,所有由会员或其他人提出的针对国际自盟规则的质疑行为,均不予接受,除非是在章程与规则中规定的所有诉讼条例全部不适用的情况下。
3、在法庭上针对国际自盟提起的一切诉讼,以及一项有干预或担保的诉讼,将专门提交到设在国际自盟总部所在州的主管法庭。原告不得利用任何关系。
第十七章 解散
第八十六条
1、国际自盟是一个无限期的机构。
2、关于国际自盟的解散的问题,只能由一次特殊代表大会来决定。
3、对于解散国际自盟的问题,如果有五分之一协会联名提出书面要求,或者在管理委员会内部有三分之二的委员提出要求,管理委员会就可以召开特别代表大会。
4、在投票表决时,代表大会至少应组织三分之二有选举权的代表参加投票。必须获得三分之二的赞同票,才可以宣布解散。
第八十七条
1、解散国际自盟的问题由代表大会决定。代表大会要为此任命一个或几个清算人。否则,清算工作要委托给管理委员会负责。代表大会还要对清算余额的使用作出规定。否则,清算余额要交给世界慈善机构。在任何情况下,不得由国际自盟的成员随意瓜分。
清算工作结束后,清算人员要向代表大会汇报他们的管理工作,由这次代表大会宣告清
理工作的结束。
第十八章 临时条款
1、在不影响以下条款的前提下,国际自盟代表大会在1992年11月27日对章程进行的修改于1993年1月1日生效。
2、以下条款的内容将加入相应条款中:
— 第四条:
1992年12月31日以前加入国际业余自行车联合会或国际职业自行车联合会的各国家协会,自1993年1月1日起为国际自盟的会员。
同一国家的已加入了国际业余自行车联合会的协会和已加入国际职业自行车联合会的协会在进入国际自盟后被视为一个国家协,并由一个协调委员会来代表,参加国际自盟代表大会时,只能派出一个代表团。这些国家的协会务必于1995年1月1日前合并为一个统一的国家协会。
— 第十四条:
1993年的会费金额与1992年相同。
— 第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和第五十一条:
在1992年12月前就职的国际自盟主席和管理委员会的另外9名委员继续留任,组成管理委员会直至1993年的常规代表大会。届时,将根据自1993年1月1日生效的章程组成新的管理委员会。
从1993年1月1日到1993年的选举之日期间,有三个副主席:
- 1992年12月31日前就职的国际业余自行车联合会的主席,为国际自盟负责业余自行车的副主席;
- 1992年12月31日前就职的国际职业自行车联合会的主席,为国际自盟负责职业自行车的副主席;
- 1992年12月31日前就职的国际自盟司库是国际自盟第三副主席。
— 第六十六条:
(废止)
— 第六十九条:
在1992年12月31日前组成的国际自盟的、国际业余自联的和国际职业自联的各个委员会继续以国际自盟的各委员会的名义运转。除非在管理委员会咨询了相关委员会之后对其进行改组。
— 第七十三条:
在1993年的代表大会上将指定第一名司库,其任期为两年。1995年的代表大会将任命一名司库,其任期为四年。
— 第七十四条至第七十八条:
只有在参照体育仲裁法庭的法律规定,有关药检规则生效时起,申诉委员会才成为可以接受如第65条中规定的申诉的实体。
— 第八十条:
这一条根据1993年1月1日以后发出的相关文件资料实施。
2、除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内容外,所有在1992年12月31日前生效的国际自盟、国际业余自联和国际职业自联的规则都作为国际自盟的规则继续有效,除非它们与章程发生矛盾。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根据1993年1月1日生效的章程进行修改。
前 言
自1997年以来,为适应国际自行车运动的发展与需要,国际自行车联盟一直在对自行车运动组织及竞赛规则进行修改与完善。因此,由中国自行车运动协会组织翻译并审定的《1997年自行车竞赛规则》与现行的国际规则已经出现了较大差异,不能满足当前自行车竞赛的需要。为了使国内比赛与国际比赛接轨,2002年8月,中国自行车运动协会决定对《1997年自行车竞赛规则》进行修订,印发新规则。
新规则的翻译、审校与审核工作历时一年半,除对97年规则中已有的第一、二、三、四、五、九、十二、十三、十四部分进行了修订以外(其中部分章节系重新翻译),另外补充了原规则没有的章程、第六、七、八、十、十一部分,并在有关章节中,加入了若干国内竞赛的特殊规定,使得此次出版的规则成为迄今为止翻译最完全、结合国际规则最紧密、最具权威性和实用性的自行车竞赛规则。
本次印发的规则,决定采用A4版式、活页夹方式,约45万字。中国自协每年将及时把国际规则的变动章节及国内竞赛的特殊规定进行修订并及时下发。
参加本规则翻译工作的人员有:王峻燕(章程、第二、四、五、九、十、十一部分),丘基金(第十二部分),赵锦山、李蕙(第十四部分),李昕(第三部分),张凯(第一部分),金雯(第六、十三部分),赵建清(第七、八部分)。参加校对与排版工作的有:王峻燕、赵建清、李蕙、韩继玲、王建国同志。
蔡家东、王宣庆、李欣、王伟、田俊荣、蒋国锋、王建国等同志参加了本规则的编审工作。
由于内容较多,翻译人员水平有限,本规则难免存在各种问题,欢迎大家批评与指正。
为便于大家对比与学习,英文版规则可登陆国际自行车联盟网站进行查询。网址:WWW.uci.ch
中国自行车运动协会
二OO四年四月
第一部分 自行车运动的基本组织工作
第一章 会员证的持有者
第一节 会员证
定义
1.1.001 会员证是一种身份证明,证明运动员承诺遵守各项法规,被批准参加自行车运动。
原则
1.1.002 如果没有所需的会员证,不能参加由国际自盟、国际自盟各洲际联合会、国际自盟的成员协会和其下设机构组织和监督的各种自行车活动。
未持有有效会员证而参加上述活动将被视为无效,并可以向有关的责任人员实行纪律制裁。
1.1.003 有关负责人员要求持证人出示会员证时,持证人必须出示会员证。
1.1.004 任何人在得到会员证时应申明,他承诺遵守国际自盟、国际自盟各洲际联合会、国际 自盟各成员国协会的章程和规则,公正地、光明正大地参加自行车比赛。他必须承诺遵守有关1.1.023条款的各项规定。
任何持证人员如果违反一定的规定,均将受到相应纪律的制裁,即使这种制裁开始时或持续过程中,该持证人员已不再持有会员证。
1.1.005 持证人本人或者其法律代表要对会员证的颁发和使用负责。
为运动员颁发会员证,并不意味着发证机关认可或者承担运动员品格以及遵守各项法律、法规或规定方面的任何责任。
1.1.006 国家协会可以根据他们自己制定的标准颁发会员证。
会员证持有者和国家协会,都要确保持证人拥有在所有国家进行训练或比赛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第三方责任保险。
1.1.007 国家协会在颁发会员证时,要收取会员证费,数目由各国协会决定。
1.1.008 会员证有效期是一年,从1月1日至12月31日。它在国际自盟下属的会员协会的所在国中均有效。
1.1.009 会员证持有者只能持有一个国家协会的会员证。
会员证持有者
1.1.010 以下人员都需要会员证:
1.1 参赛者(所有级别比赛中的男、女运动员)
1.2 自行车旅游者
1.3 领骑员
摩托车领骑员(摩托车、机动自行车、小型摩托车)
1.4 工作人员
1、经理
2、领队
3、教练
4、医生
5、医务助理
6、机械师
7、司机
8、会员证中注明的其他职责人员
1.5 官员
1、管理者(其身份要在会员证中注明)
2、裁判(其身份要在会员证中注明)
3、计时员
4、会员证中注明的其他职责人员
1.6 组织者
1、组织管理者
2、会员证中注明的其他职责人员
颁发程序
1.1.011 会员证必须由国家协会颁发给那些根据所在国法律规定,属于协会所在国居民的申请者。如果更改居住国,其还必须从属以前颁发会员证的国家协会,直到会员证有效期结束。
1.1.012 对滥申请会员证者,国家协会应拒绝给其发放会员证。
1.1.013 如果不是国际自盟会员的国家,由国际自盟向其发放会员证。
1.1.014 如果国家协会在接受会员证申请30天内没有答复。申请人可以向国际自盟申请会员证。
1.1.015 如果国际自盟或国家协会认为不能给申请人颁发会员证,它必须以挂号信的形式向申请人讲述理由。同样,申请者可以向由国际自盟主席指定或国家协会规则中指明的专人或委员会为自己进行辩护。如果规则中没有明确规定,亦可向协会主席指派的人员进行辩护。
申请人有权查阅自己的档案。他还有权陈述自己的论据,并指定或者被指定一名适当的辩护律师。
1.1.016 如果申请被拒绝,要通知申请人本人,还要以挂号信的方式通知申请人被拒绝的原因。
1.1.017 在下列情况下,申请会员证遭到拒绝可以向国际自盟仲裁委员会进行申诉:
-如果申请人没有机会提出争议;
-如果没有给出这一决定的理由;
-如果拒绝的原因包括事实错误;
-如果滥用拒绝。
申诉必须是在接到拒绝通知后30天内做出。
1.1.018 某一国家协会,可以对其他国家协会滥发会员证或者在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地区发放会员证的行为,向国际自盟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申诉国协会要在知晓颁发会员证15天内提出申诉,但该会员证颁发3个月后不得提出诉讼。
1.1.019 国际自盟发放的会员证,要收取由管理委员会按年度制定的有关费用。国际自盟认为合适的情况下,可向运动员增收保险费用。
1.1.020 在下列情况下,运动员会员证的申请和颁发,要在1个月内通知持证者所拥有国籍的所在国协会:
a)如果申请人的国籍不是他所申请协会的所在国;
b)如果申请人不仅拥有所申请的协会所在国的国籍,同时还有其他国籍;
c)如果会员证是向国际自盟申请的。
1.1.021 会员证的申请人必须要填写一份由各国协会制定的表格,申请必须至少提供以下的信息。
1.1.022 (略)
1.1.023 (略)
1.1.024 会员证的形式
1.1.025 会员证用英语或法语,而正文可以同时出现其他语种。
1.1.026 会员证要有发证国家协会主席或国际自盟主席签名以及持证人本人签名。持证人的签名应在“持证人遵守国际自盟和国家协会的规则并接受他们提供的药物检查”的声明之下。
1.1.027 国家协会决定是否要求持证者的照片出现在会员证上。如果运动员的会员证上没有照片,持证者要在出示会员证时,应与其他带有照片的身份证明一起出示。
1.1.028 会员证的颜色按下列顺序每年进行更换。
2001年: 绿色 2005年: 红色
2002年: 白色 2006年: 绿色
2003年: 黄色 以后类推
2004年: 蓝色
纪律措施
1.1.029 有下列违纪行为的,将受到相应处罚:
1) 没有会员证参加自行车比赛:
- 禁止出发;
并
- 其再申请会员证时,须等待1年。
2) 参加自行车比赛而没有携带会员证:
禁止出发或取消比赛资格;
并
- 处以50至100瑞士法郎的罚款。
如果确系持证者的疏忽而持证者的身份又得到证实,也可不予判罚。
其他各种条款
1.1.030 根据某些比赛的特殊规定,对偶尔参加某些特定比赛而没有会员证的人,可以接受他们参赛。
1.1.031 条款1.1.001至1.1.029不适用于青少年运动员,这方面的事务由国家协会负责管理。
1.1.032 如果因被罚暂停使用会员证,导致持证者的会员证被吊销,而其影响范围是颁发会员证协会所在国领土之内。这名运动员可以从国际自盟获得特别的批准,并在其他所属的国际自盟成员国中有效。这个特别批准应该在其他方面都符合会员证的条例。
1.1.033 § 1不论由哪个协会颁发会员证,运动员只能被其拥有国籍的国家协会挑选参加世界锦标赛、洲际锦标赛和地区性运动会或者组队参加场地世界杯和世界杯山地车赛。运动员在涉及到国家队的组建的所有问题时,要遵守其国籍所在协会的规定。
没有归属国的运动员只可以由其居住满5年的所在国国家协会选拔参赛。
§ 2拥有多重国籍的运动员在第一次申请会员证时必须选定一个代表国籍,这一选择是运动员整个职业生涯的最终决定,除非他因任何原
因丢掉此国籍。此款不影响下面第3款的适用。
在国际自盟规则所涉及的任何事务中,运动员应当持有这一代表国籍。
在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运动员可以选择他所合法持有的另外一个国籍:
1)根据所涉及的每个国家的法律界定,在他最初选择注册国籍时,尚未成年,并且
2)这一选择应是根据所涉及的每个国家的法律界定,他达到成年后的第一次申请注册。
持有1998年会员证的运动员在申请1999年注册的时候应做出国籍选择。
§ 3 取得新国籍的运动员可以选择这一代表国籍,这一决定将是最终的并且至迟在他进行第二次申请会员证时要取得新国籍。
§ 4 运动员代表一个国家参加奥运会的决定受束于奥林匹克宪章。
第二节 运动员的等级
1.1.034 考虑到国际范围的原因,运动员的等级由他们年龄决定。计算方法是当年减去运动员的出生年份。
1.1.035 只有年满17岁或17岁以上的运动员能得到与以下各等级所对应的会员证,有资格参加世界和洲际比赛。
1.1.036 男子
青少年级
这个级别包括16岁或者更小的运动员。青少年自行车运动由国家协会管理。
青年级
这个级别包括17和18岁年龄段的运动员
23岁以下级
这个级别包括19岁至22岁之间的运动员。
对于公路比赛,这个年龄段的运动员如果加入TT/1或TT/2车队,他 就属于精英。
对于自行车越野比赛,这个年龄段的运动员如果加入TT/1级车队,他就属于精英。
一旦这样的运动员离开商业车队,将重新定级为23岁以下级。
精英级
这个级别包括23岁或者23岁以上的运动员。
大师级
30岁或者30岁以上的运动员可以获得这一级别,商业车队的运动员无资格选择这一级别。
残疾运动员
这一级别包括由残疾人奥委会自行车运动员残疾分类体系所界定的运动员。考虑健康和安全原因,运动员可否获得这一级别取决于运动员伤残的程度和性质。运动员同时还须提交伤残证明。
1.1.037 女子
青少年级
这个级别包括16岁或者更小的运动员。青少年自行车运动由国家协会管理。
青年级
这个级别包括17和18岁年龄段的运动员
精英级
这个级别包括19岁或者19岁以上的运动员
大师级
30岁或者30岁以上的运动员可以获得这一级别。
残疾运动员
这一级别包括由残疾人奥委会自行车运动员残疾分类体系所界定的运动员。考虑健康和安全原因,运动员可否获得这一级别取决于运动员伤残的程度和性质。运动员同时还须提交伤残证明。
1.1.038 以上称号可以根据各国语言的不同进行适当变化。大佬们都在玩{精选官网网址: www.vip333.Co }值得信任的品牌平台!
自行车运动业余爱好者
1.1.039 该类会员证发给那些参与自行车训练,但不参加自行车比赛的业余爱好者。
第三节 商业车队
关于公路商业车队的条款(以前自1.1.040至1.1.096条)现移至第二部分条款2.16.001至2.16.057。关于山地车商业车队的条款现在第四部分,条款4.XX至少.XX(具体号码还在更新中)
第四节 裁判
§ 4
1.1.097 裁判是由国际自盟和国家协会指定的、为保证自行车比赛规则中各项条款的官员。
1.1.098 裁判员,无论是个人还是小组,应当指导自行车竞赛工作,确保赛事在各个方面均按照规则的规定进行。特别是确保赛事中执行专项规则,并使赛事的方式方法及有关技术细节均严格遵守现行规则中各项条款。
裁判员须对违反规则的行为进行记录,并给以相应的判罚。
1.1.099 裁判小组是由某一自行车比赛组织指定的裁判员组成。
裁判小组要记录个人裁判的决定,执行或确认施加的判罚。
1.1.100 每名裁判要保持中立和独立,他不能担任比赛的组织工作。如果裁判员意识到任何可能对其中立地位产生质疑的因素,可以立即拒绝接受任命。
1.1.101 裁判员的头衔由向他颁发会员证的国家协会授予。国家协会要根据以上原则,确定裁判员的资格、身份和作用。
1.1.102 不是国际自盟的国际裁判,只可以在国家协会所属的国家执法。
国际自盟国际裁判
授予条件
1.1.103 国际自盟国际裁判的头衔,由国际自盟授予那些根据条款1.1.108通过考试的人。
1.1.104 应试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被接纳参加国际自盟国际级裁判员的考试:
(1)必须持有国际自盟的会员协会颁发的裁判证,或是该协会的会员,并由该协会提名;
(2)在应试当年必须年满25周岁而未到45周岁;
(3)参加过国际自盟批准的国家级裁判培训班。
(4)作为国家级裁判执裁满2年。
(5)在要求具备的文件(个人简历CV、国家级裁判证书、近期国家级执裁任务)基础上,被国际自盟选派参加培训班。
(6)掌握一门国际自盟官方语言(法语或英语)
(7)参加过国际级裁判培训班
如果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将被清除出培训课程或不准参加考试。或在有些情况下,剥 夺国际裁判称号。当事人可以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1.1.105 培训由国际自盟管理委员会派人进行指导。
1.1.106 培训将主要集中于自行车运动中的某一项目的特定规则上。重点既在于规则的理论知识方面,也在于应试人在其领域中的实践经验方面。
1.1.107 授课及考试将依据选择培训的种类的不同分别组织进行。
培训采用的课程纲要应包括所有项目共有的一般规则部分及每个项目的特定规则部分:
一般规则部分: 9小时
? 国际自盟章程(通则)
? 自行车运动的一般组织
? 世界锦标赛
? 纪律惩罚及其程序
? 药检(通则)
? 国际裁判的心理素质和道德标准
不同项目
? 公路 21小时
? 场地 21小时
? 越野 3小时
? 山地车 9小时
? BMX 3小时
1.1.108 考试委员会由培训班老师组成。每个项目的考试均包括笔试部分及口试两个部分。笔试占总分的2/3,口试占1/3。
1.1.109 应试人进行口试的顺序须由抽签决定。应试人须从交给他的问题中选择一部分题目应答,选
题的数目应取决于参加培训的种类。每道题的评分标准为0~10分。
1.1.110 为了获得国际自盟国际裁判的称号,考试人必须要完成全部分数的2/3。非欧洲籍的考试者至少要完成全部分数的50%,才获得国际自盟洲际裁判的称号。但他只能在本大洲的比赛中担任裁判。获得的考数不超过50%的考试者,只能获得一个参加培训班学习的证书。
1.1.111 受试者获得最多分数的2/3,就成为国际自盟国际级裁判。
国际自盟将颁发卡和证书。
1.1.112 (本条自2004年1月1日起废止。)
身份
1.1.113 一个国际裁判不能同时:
? 持有运动员会员证
? 行使国家协会或国际自盟注册商业车队任何技术职责(医务助理、领队等)
1.1.114 国际自盟管理委员会和技术委员会,以及国际自盟的工作人员不能成为国际裁判。
1.1.115 如果国际裁判年满65岁,在当年的12月31日终止其国际裁判的工作。但是超过65岁的国际裁判可以被指派为药检监查员。
1.1.116 被国际自盟指定的所有的国际裁判必须遵守国际自盟的纪律。
1.1.117 如果国际裁判违反了国际自盟的规则,即使不是在担任裁判时违反,或者他对自行车运动或国际自盟有任何物质或者精神上的不公正行为,就可以受到以下的纪律处罚。
? 可以中止其一段时期的裁判工作;
? 从国际裁判的名单中除名。
1.1.118 此类事务须在国际自盟的指示下交由国际自盟申诉委员会处理。
1.1.119 如果国家协会有这方面的要求,裁判员小组有义务上交有关裁判员的案例。这个要求必须要有动机,而且形成一个文件。
任务
1.1.120 拥有国际自盟国际裁判的称号,并不意味着获得了担任执法任务的权利。
1.1.121 国际自盟管理委员会在认为合适的情况下,为世界和洲际比赛日程表中的比赛指派一个或多个裁判。这些被指派的裁判可以是裁判长,也可以是裁判小组成员,或者是药检监察员。
1.1.122 (本条自2004年1月1日起废止。)
1.1.123 国际裁判如果没有被国际自盟指派,也可以由国家协会指派,在该国进行的比赛中担任裁判工作。
1.1.124 除非是国际自盟委派,否则如果没有裁判员所属国家协会的同意,该国际裁判不能接受到国外执法的任务。
1.1.125 由国际自盟指定的担任主裁判的国际裁判,要使用一个适当的表格,写出其每项任务的详细报告,在14天内送到国际自盟。
1.1.126 由国际自盟指定的国际裁判有资格要求报销自己的费用,支付的方式和数额由国际自盟管理委员会决定。
1.1.127 由国际自盟指定或者属于比赛裁判组成员的国际裁判,以及由国际自盟指定的裁判长,都要穿着由国际自盟提供的统一制服。这样的制服只能在执行任务时穿戴。
第五节 总教练或领队
有关医务助理的条款(原条款1.1.128至1.1.151)已挪至第十三部分,条款13.3.001至13.3.024。
1.1.128 每个商业车队、国家协会、地区代表队或俱乐部应任命1人作为总教练或领队对队伍负责。
如果队中不止1人有领队称号,应做出调整,任命1人负责。
1.1.129 没有任命领队的队伍不能在国际自盟注册。如上述1.1.128条款规定的队伍没有任命领队,不能参加世界或洲际比赛日历上的赛事。
1.1.130 总教练或领队应持有相应的会员证。
1.1.131 除本规则规定的任务和职责外,总教练或领队应负责队员赛事活动的组织和工作条件的安排。
1.1.132 可能的情况下,总教练或领队应经常系统地着力于改善队员的工作条件并保护他们的健康和安全。
1.1.133 总教练或领队应确保队中所有成员遵从本规则并起到示范作用。
1.1.134 总教练或领队应确保队中有专业助理司职医务、器材及做到遵守本规则的13.4.001条款。同时还应确保专业助理应由合格的人员担任,并在本规则要求的情况下,为其办理会员证。
1.1.135 除队员外,总教练或领队应为队中在1.1.133条规定的所有人员准备一个详细的任务分配清单。每人的任务应清楚说明并遵从本规则。有称号的人员应当署名。任务的分类应以书面的形式呈现,并复印给队中在1.1.133条规定的所有人员,同时提交复印件给国家协会。商业车队和国家队也应提交复印件给国际自盟。
1.1.136 领队或队中领导应定期和队中在1.1.133条规定的所有人员就工作条件、器材、涉及自行车运动的风险和每个运动员的比赛安排进行协商,并将每次协商以书面报告形式呈现。报告的副本应应国家协会和国际自盟的要求提交。
1.1.137 总教练或领队或未能履行下面条款规定的职责,将受到中止领队岗位8天到10年和/或500至10000瑞朗罚金的处罚。初犯后2年内再次违规将受到中止领队岗位至少6个月或终生不能担任领队和1000到20000瑞朗罚金的处罚。
1.1.138 任何商业车队、俱乐部或个人未能遵守1.1.135的职责将受到中止岗位1个月到1年和/或750到10000瑞朗罚金的处罚。如果2年内再次违规,将受到中止岗位至少6个月或清除出队或1500到20000瑞朗罚金的处罚。
随从人员只能从事他有足够的训练和经验保证工作质量和安全的活动。
1.1.139 总教练或领队应对队中1.1.133条规定的人员的违规行为负责并受到相应处罚,除非他/她能证明违规行为是由自己疏忽所致,并且没有认可处罚规定。
第二章 比赛
第一节 行政管理条款
第一条 比赛日程表
1.2.001 比赛日程表是不同种类、不同等级和不同性别的自行车比赛的时间表。
1.2.002 比赛日程表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公路
2、场地
3、山地车
4、自行车越野
5、小轮车
6、自行车特技
7、室内自行车
8、自行车旅游
1.2.003 日程表应该是每年根据竞赛年或每个赛季而制定的。
1.2.004 每一个小项的自行车比赛都有一个世界比赛日程表,各洲有洲际比赛日程表,每个国家协会有国内比赛日程表。
国际比赛日程表包括世界比赛日程表和洲际比赛日程表。
一个国际比赛是进入世界比赛日程表或洲际比赛日程表的赛事。
一个全国性比赛是进入国内比赛日程表的赛事。
1.2.005 世界比赛日程表和洲际比赛日程表,是国际自盟管理委员会与分管各洲的各大洲自行车联合会协商制定的。公路赛事日程表里4级及其以上级别由职业自行车理事会决定。
1.2.006 每年比赛组织者须把要列入世界比赛或洲际比赛日程表的比赛,向各自国家协会提出申请。
对有3个以上外国协会参赛的场地赛事或山地车赛事,组织者必须请求将下届赛事列入国际比赛日程表。上述赛事不能列入国内比赛日程表,除非它没能列入国际比赛日程表。
国家协会在通过申请之后,应最迟要在比赛前一年的6 月1日前上报国际自盟,同时还要通报各洲联合会。对自行车越野项目来说,截止日期是12月15日。
如果比赛要通过几个国家的领土,只有涉及的各国家协会同意之后,才能列入日程表。
如果国家协会没有转达组织者的申请要求,比赛的组织者可以直接与国际自盟接触。
1.2.007 国际自盟将把各洲际比赛的日程表草案送到各大洲联合会,各联合会要在草案发出之日起30天内陈述他们的意见。
各大洲联合会在出版它们各洲的洲际比赛日程表的时候,必须要把世界比赛日程表中在本洲举行的各项比赛列入其中。
1.2.008 国家比赛日程表由各自的协会准备。
各国家协会在出版本国比赛日程表的时候,必须要把在本国举行的洲际和世界比赛列入其中。
1.2.009 如果是首次要求把比赛列入世界或者洲际比赛日程表,组织者需要上交一个至少包括以下信息的文件。
? 比赛的种类(项目,特性,方式等)
? 赛道说明,包括总里程(公里)和涉及赛段及环行赛道的里程;
? 预期参加比赛的队数和运动员人数和/或预计的运动员的级别;
? 有关的财务问题(奖金和奖品,旅行和食宿花费);大佬们都在玩{精选官网网址: www.vip333.Co }值得信任的品牌平台!
? 比赛组织的有关资料。
? 对于山地车,还要有赛事的组织方式(OX或MX或DH等),以及相应的级别。
文件至少要在列入比赛日程的前一年的6月30日以前上交国际自盟。
1.2.010 如果是一个涉及到4级以上的公路比赛的注册要求,必须按要求在比赛前一年的6月30日前交纳相应的注册费。如果未交费,该注册申请将不予接受。
1.2.011 如果文件被接受,比赛可以先注册一个试运行年,比赛日期要与现行的日程表一致。国际自盟派出一名技术代表对比赛进行监督,该技术代表的费用由组织者负担。
1.2.012 把比赛列入世界或洲际比赛日程表,必须要交纳一定的费用,称为注册费。费用的多少,由国际自盟管理委员会每年决定。
除条款1.2.010以外,比赛组织者最迟在12月31日(越野赛9月30日)国际自盟管理委员会或职业自行车委员会关于批准赛事日程的会议之后上交日程表费。过期未交,上述最后期限是国际自盟帐户记入贷方的最后日期。
如果延期交费,将自动按月罚款100瑞士法郎。
如果该费用及相关罚款在国际自盟管理委员会或职业自行车委员会关于批准赛事日程的会议之前的9月1日仍未支付(自行车越野为6月1日),则该赛事将自国际日程中清除。
另外,如果赛事的上一年度注册费没能支付或组织者没能很好完成国际自盟的财务职责,那么赛事本年度的注册将予拒绝。这一办法也适用于新的组织者和国际自盟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另一个赛事和或组织者的继任者。
1.2.013 在与组织者进行协商后,国际自盟管理委员或职业自行车理事会(对于公路赛事里4级及其以上级别)可能会拒绝把比赛列入世界比赛或洲际比赛日程表。
如果组织者没有机会为自已的申请进行辩护,他们可以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1.2.014 世界或洲际比赛日程表中比赛日期的任何更改须经国际自盟的批准,对于公路赛事里4级及其以上级别,改变的要求必须是由组织者所属的国家协会提出,并必须得到职业自行车理事会的批准。如果比赛日期发生变化或者被取消,组织者将受到罚款,罚款的具体数额由国际自盟管理委员会每年负责制定,申诉委员会有追索权。
第二条 比赛的命名
1.2.015 一旦在日程表中确定了比赛名称,组织者不能给比赛进行其他的命名。
1.2.016 为了避免与其他比赛发生混淆,国家协会和国际自盟可以对比赛的命名进行改变。
1.2.017 只有国际自盟规则明确阐述或者是从国际自盟得到认可的或者是国家协会列入国家比赛日程表的比赛,才能称为全国性、地区性、洲际性、世界性的比赛,或者是锦标赛。
1.2.018 比赛的组织者在其赛事未获得批准时,应尽量避免使人们认为其有资格。
第三条 禁止参加的比赛
1.2.019 持会员证者不能参加没有列入国家、 洲际或世界比赛日程表的比赛,也不能参加没有被国际自盟、洲际自联或国家协会认可的比赛。
国家协会可以对在本国举行的比赛和特殊的项目,制定特别的例外规定。
1.2.020 除章程18.2规定的情况以外, 持会员证者不能参加被暂停会员资格的国家协会组织的活动。
1.2.021 违反条款1.2.019和1.2.020,将使持会员证者受到1个月停赛和罚款50至100瑞士法郎的处罚。
第四条 参加比赛
1.2.022 被停赛的会员证持有者,不能参加比赛或者出现在不对公众开放的比赛场所。
任何人如果邀请或者让禁赛运动员参加比赛,将处以2000至10000瑞士法郎的罚款。
1.2.023 组织者必须为国家协会和国际自盟的有关人员制造可自由出入比赛场地的证件。
第五条 确认
1.2.024 每一项比赛的结果,在比赛结束后35天内必须得到组织者所属国家协会的确认。
1.2.025 国家协会在确认成绩之前,必须确保比赛的结果没有争议。
第六条 排名和杯
1.2.026 国家协会及其下设机构和持会员证者,以及与他们有关的所有机构,都不能主动或被动地对世界或洲际日程表上的比赛进行个人或团体排名,除非是得到国际自盟的授权。未能履行上述规定的赛事下一年度将从国际赛事日程表中删除。
第七条 全国锦标赛
1.2.027 全国锦标赛根据国际自盟的规则进行。
1.2.028 参加全国锦标赛的事项,由各国家协会自行管理。
1.2.029 全国精英级男子公路锦标赛,必须要在每一年的第26周的周未进行。
全国越野锦标赛要在每年的第二个周末进行。全国自行车越野锦标赛须在每年的第二个星期日举行。山地车越野和速降全国锦标赛须在每年的第29个周末举行。UCI可以给南半球和特殊情况下予以特例。
第八条 赌博
1.2.029 受约于国际自盟规则规定的任何人 不可以直接或间接卷入自行车赛事赌博,违者将(bis
同编号) 受到中止资格8天到1年和/或2000到200000瑞朗罚金的处罚。
另外,如果涉及一名赛事组织者,他所组织的所有赛事均将禁止列入日程表1年。
第二节 比赛的组织
第一条 组织者
1.2.030 组织自行车比赛也要有执照,他必须是比赛举办国所属协会的会员证持有者。
1.2.031 只有比赛组织者才必须对比赛组织工作负全部责任。一方面负有遵守国际自盟的规则的责任,另一方面还负有管理、经济和法律方面的责任。
比赛组织者一方还必须对官方机构、运动员、随从人员、官员和观众负责。大佬们都在玩{精选官网网址: www.vip333.Co }值得信任的品牌平台!
由职业自行车理事会认定的4级及以上级别的公路赛事,其组织者应对由第三方组织的上届赛事,或是管理委员会认定的该赛事的前任组织者所发生的经济债务负责。
1.2.032 国际自盟、国家协会、执法的裁判员对比赛的监督,只限于与运动有关的规则要求,而只有组织者对组织和运行工作的质量和安全负责。
1.2.033 组织者要对举行比赛可能会出现的危险进行保险。此保险应能够满足国际自盟针对比赛可能提出的各项要求。
1.2.034 组织者必须采取安全保障措施,要保证向参赛的各方、运动员、随从人员、官员、裁判、保安人员、医疗人员、赞助商和公众提供最好的物质条件。
1.2.035 组织者要尽可能提高组织工作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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